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蔡沛华于2025年8月22日凌晨00时34分许,驾驶三无蓝色机动船(长3.8米、宽1.3米、深0.4米,发动机功率12匹)一艘,在清远市水利枢纽大坝下游300米处(禁渔区内)使用刺网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荷罚决字〔2026〕1号)公告送达。
蔡沛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执法组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荷罚决字〔2026〕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13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峡山西路302号中恒星月湾一期1号楼首层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280257)